| 原告龚xx不服被告上海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xx房管公开复(20xx)第xx号《答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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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5-31 13: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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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xx不服被告上海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xx房管公开复(20xx)第xx号《答复意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徐行初字第45号 原告龚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施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 被告上海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本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朱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x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龚xx不服被告上海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xx年x月x日作出的徐房管公开复(20xx)第x号《答复意见》,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龚xx及其委托代理人施xx,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xx、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徐房管公开复(20xx)第x号《答复意见》的主要内容为:被告收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xx号延长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全部政府信息。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下称《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被告答复原告拆迁安置未能按时完成的情况汇报、拆迁延长期内拟采取的措施、2007年核发拆迁许可证至2009年延长许可证时相关文件及资金、房屋变化的情况,被告未制作或未获取,该信息不存在。关于拆迁范围内剩余户数的情况和申请延长拆迁许可的相关请示及批复等材料,被告同意向原告公开。 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xx号延长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全部政府信息。2010年x月x日,原告收到被告的答复意见。该答复意见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的徐房管公开复xx号《答复意见》,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的答复意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身份证明、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及快递单据、被告向原告提供的xx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存根》等信息材料、被告的答复意见及公开信息复印件快递单据,以及《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等证据和法律依据。 原告认为被告仅向原告提供了延长许可通知的存根、请示及批复,2007年核发拆迁许可证至2009年延长期间的其他相关材料,未向原告提供。 原告当庭出示了xx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核发寰宇4号地块土地储备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以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如果延长拆迁许可证,需有延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此,被告表示核发拆迁许可证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在有效期内的,但与本案无关。 经审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0年3月9日,被告收到原告提出的要求获取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全部政府信息:1.拆迁安置未能按时完成的情况汇报;2.拆迁范围内剩余户数的情况;3.拆迁延长期内拟采取的措施;4.2007年核发拆迁许可证至2009年延长许可证时相关文件及资金、房屋变化的情况;5.其他延长许可证所需要的各种材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2010年3月29日,被告向原告作出答复意见,告知原告拆迁安置未能按时完成的情况汇报、拆迁延长期内拟采取的措施、2007年核发拆迁许可证至2009年延长许可证时相关文件及资金、房屋变化的情况,被告未制作或未获取,该信息不存在。对于拆迁范围内剩余户数的情况、xx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存根》,以及申请延长拆迁许可证的相关请示及批复等其他延长许可证所需材料,被告同意向原告公开,并将答复意见及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复印件送达给原告。原告收到后,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xx号延长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全部政府信息。经审查,原告申请要求获取的拆迁安置未能按时完成的情况汇报、拆迁延长期内拟采取的措施、2007年核发拆迁许可证至2009年延长许可证时相关文件及资金、房屋变化的情况该信息,被告未制作或未获取,据此答复原告该信息不存在。对于拆迁范围内剩余户数的情况、xx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存根》,以及申请延长拆迁许可证的相关请示及批复等其他延长许可证所需材料,被告认为属于公开范围,同意公开并提供给原告。被告该答复意见符合《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该答复意见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上海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xx年x月x日作出的徐房管公开复xx号《答复意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闻安 审 判 员 崇毅敏 代理审判员 张瑾 书 记 员 沈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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